基本案情:
张女士和前夫离婚近3年,但是,张女士近期却频频遭到前夫上门打砸,导火索是3年前两人离婚时,离婚协议上将一套实际产权人为女儿姗姗的房产划给了前夫。
2011年,张女士和前夫协议离婚,并取得了女儿的监护权。因女儿姗姗未成年,两人便将六合区的两套房产权划归男方所有,而其中一套房产的实际产权人是姗姗。
之后双方一直相安无事。但从去年开始,前夫就不断来找张女士和她女儿,要女儿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并想卖掉姗姗名下的房子。因不堪前夫的骚扰,母女俩只能在外租房。
女儿姗姗认为,房产证上写的是她的名字,房子应该是她的,而且1995年出生的她已经过了18周岁。
律师说法:
监护人处置孩子财产有条件
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其名下的财产应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和处分。
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享有代为管理和处分的权利,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中心原则,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比如孩子急需医疗费、教育费,或考虑孩子财产的再投资收益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其合法的财产。
对于监护人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处理其财产,应结合目的、行为方式、后果等综合认定,而且未成年子女需对“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被监护人财产”负举证责任。否则给未成年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会有赔偿的法律责任。
父母离婚子女房产不能分
案件中,姗姗名下的房产系自己的合法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姗姗享有名下财产的法律权利(如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在父母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并不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鉴于姗姗未满18周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有代为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而且其父并不是为了女儿姗姗的利益才变卖房产,属于主观恶意,因此,该房产的归属系女儿姗姗所有,父亲无权变卖。
法律提醒:
未成年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不论年龄大小,也不管他们能否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未成年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可享有某些财产权利,成为财产权利的主体。
未成年人九类合法财产
1、通过法定义务人应尽的抚养义务而获得的财产(子女未成年期间,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物品和费用由父母提供,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合法财产)
2、通过劳动、营业所获得的收入
(我国民法将凭劳动收入自食其力的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通过合法劳动获得的经济收入受法律保护。部分未成年人因具某种专长而被特定行业、部门招收录用,像运动员、演员,所获收入理应属于自己)
3、参加各种竞赛、评选活动,以及悬赏广告、抽奖、有奖销售等所获得的奖金和奖品
4、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或小发明创造而拥有的相关知识产权产生的相关收益
5、接受赠与或遗赠的财产
(如压岁钱、父母以其名义的储蓄、房产等)6.继承的财产
(根据继承法规定,未成年人可以继承父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即使尚未出生的胎儿,法律亦明确遗产分割时须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7、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给予未成年人的财物(如房屋征收与补偿时,按法律、政策规定所发放的补偿款中属于未成年人名下的部分)
8、行使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所获的赔偿金,以及行使保险关系中的利益求偿权得到的保险金
9、以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投资活动所获的各项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