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忍家暴,二次起诉离婚
马某与张某198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的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又补领的结婚证。婚初两人的日子过的还算和睦,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的脾气变得越发的暴躁,经常朝马某发火,有时还会时不时的动手打人,2013年1月,马某因为无法忍受张某的家暴行为曾经起诉离婚,但是因为当时法律意识淡薄,虽然起诉离婚了,但是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能够证明马某存在家暴行为,承办人综合考虑,第一次并没有判决两人离婚。但是过了法定期间后,马某再次向寿县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这次法院通过审理并结合马某提供的证据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初夫妻感情也一般。2012年1月,两人就因为矛盾开始分居生活已达两年多之久,特别是马某曾于2013年1月起诉离婚,当时并未判决离婚,但是之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双方未能和好,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又马某坚持离婚,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方三间归被告张某所有。(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