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闹离婚 男子心生不满提刀砍岳父被判三年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1日讯(记者 张异同)
因妻子提出离婚,男子心中很不高兴,一怒之下提起菜刀砍向岳父。郫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此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桦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7月5日13时许,张春因感情不和向许桦提出离婚。许桦午饭喝了酒,心中不虞顿时忍不住,跟张春说“离婚你想都不要想”。为此,许桦岳父埋怨了他几句,并称要叫亲家过来谈谈儿女离婚的事。许桦火了,提起菜刀向岳父头部、右肩、双上臂等处进行砍杀,周围邻居看到后赶紧过来拦下他并报警。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桦在案发后得知他人已报警,仍留在现场,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许桦处以罪刑相适应的处罚。被告人许桦对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基本事实及指控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菜刀砍杀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的行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此,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本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张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