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提离婚后擅自流产 丈夫平日花天酒地此时索精神赔偿

因夫妻感情破裂,女方提出离婚并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流产,男方以此为由提出精神赔偿。近日,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支持男方精神赔偿的答辩意见。

砀山县周寨镇段某、范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12月相识,2012年2月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丈夫范某是一个因偷盗而被法院判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而且平时范某不好好日子,整天喝酒、打牌,对妻子段某漠不关心,就连妻子怀孕妊娠反应,范某也视而不见。段某逐渐对范某失去了信心,委托周寨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未经范某同意,自行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得知妻子段某已经流产,以段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为由,提出段某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被告生育权的伤害,范某提出由段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遂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准许段某、范某离婚,不支持男方精神赔偿的答辩意见。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因此,原告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被告生育权的伤害。(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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