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疑女非亲生妻子诉离婚获准
本报讯近日,笔者在南雄市法院了解到,该市雄州镇一男子怀疑女儿不是其亲生,并坚持要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是其亲生,此举严重伤害了妻子。日前,其妻诉请法院判决与其离婚,并获得支持。
原告廖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结婚,次年2月在湖南省湘阴县第三医院生育一女。在原告入院时被告仅交了1600元的住院费,第3天被告便借故离开原告母女回到广东,并以家中要还债为由,一分钱也未付给原告。原告便要求被告接其母女回广东,被告却始终置之不理,原告母女只好寄居在娘家。更为气愤的是,被告与原告称其在广东做了身体检查,医生说他没有生育能力,其女儿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原告赔偿他15万元。
为此,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哺乳期间变心抛妻弃女,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长期分居两地,已无和好可能。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生活费、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9万元;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给原告。
诉讼期间,被告认为自己无生育能力,怀疑女儿非其亲生,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经双方同意,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学dna检验鉴定。检验结论为:被鉴定人与周某、廖某存在亲生关系。被告周某得知结果后不同意离婚。
南雄市法院经调解未果后,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原、被告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尤其是婚生女儿出生后,被告未能尽到责任,甚至怀疑女儿非己所生,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生活费、医药费9万元无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原、被告女儿出生至今,被告未尽到做丈夫及父亲的应有责任,故被告应酌情给予原告经济补偿1万元;婚生小孩出生后一直在原告身边,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满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