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16年后,前妻起诉分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报讯 (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冷长青)16年前离婚时,陈女士只要家电家具,16年后却将前夫告上法庭要分房产。

10月21日,该案经过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16年前,结婚才三年的陈女士和丈夫因琐事常发生矛盾,二人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当时约定:家电家具归陈女士所有,未成年的孩子也由陈女士抚养,孩子的抚养、教育等费用均由其承担,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归男方。

离婚16年一直无来往。直到今年9月份,陈女士突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配财产,指明要重分当初双方共有的房屋。

陈女士诉称,16年前和前夫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做了分配,但并未执行,当时只带走了钢琴,其余财产并没有带走。

法庭审理后认为,16年前的离婚协议,对陈女士与前夫双方都有约束力,且自1998年离婚至今,陈女士从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此次起诉也未能向法院提交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证据。

最后,法院驳回了陈女士要求分割其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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