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夫妻被判离婚 民政部门却不发离婚证

        “就这几张‘纸’,不方便给人看不说,弄丢了可咋办?”上周,家住王寨社区的魏女士拿着离婚判决书发起了愁她说,虽然法院判决离了婚,可自己领不到离婚证,就连户口本上的信息也还是“已婚”昨日,记者从樊城法院获悉,这一情况已有多名当事人反映过,但在现行制度下,婚姻信息的互通还有一段路要走

  □本报通讯员刘傲然 记者肖梦阳

  隐私泄露很难堪

  魏女士说,她跟前夫到法院起诉离婚时,两人心中都有怨气,几乎把婚姻生活中的所有问题都拿出来讲。最后,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判决书长达几页,详细记录了两人在法庭上的争论,就连她举证证明前夫有婚外情、前夫指责她性格有缺陷等内容也被记录下来。“现在卖房、贷款、出国都要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我怎么可能把这些事情给别人看呢,这不等于是扒光衣服站在别人面前吗?”魏女士郁闷极了。为此,她跑到民政局,希望用离婚判决书换离婚证,但得到的答复是,有了判决书就不能拿离婚证。

  记者了解到,在法院主持下离婚的,民政部门不会发放离婚证,当事人要证明婚姻状况只能出示离婚判决书,而离婚判决书或多或少都会记载一些隐私,这让不少离异者感觉尴尬。

  莫名其妙成被告

  2009年6月29日,徐女士突然收到银行消息,18万元存款被樊城法院强制扣划。徐女士急忙赶到法院询问。

  原来,前夫胡某为了生意上的周转,向沈某借贷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2分,并立下借据,借款由胡某和徐女士共同担保。借款日期为2005年10月24日,可当时徐女士与胡某已离婚5个多月。

  为取得借款人信任,前夫胡某特意把夫妻二人的户口本抵押给对方,户口本上明确记录二人仍为夫妻关系。债务到期后,胡某并没有还钱。之后,沈某向樊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按照夫妻二人共有房产的地址,邮寄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件,前夫胡某却向徐女士隐瞒了这一切。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由胡某和徐女士对10万债务承担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随后,以公告形式向徐女士送达判决。

  2009年,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胡某和徐女士名下的财产,继而发生法院强制扣划徐女士18万元的一幕。

  樊城法院审查后,于2009年7月9日将扣划的18万元划归至徐女士账户,债权人沈某对胡某隐瞒离婚的欺骗行为气愤不已。

  信息不对称带来困扰

  据樊城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人口登记卡、民政局婚姻情况证明或结婚证、法院法律文书等材料均可以证明当事人的夫妻关系,但其中记载的信息并不统一,一旦“前任”缺席庭审而没有及时向法院提供离婚新证据的话,就极有可能卷入诉讼,这不仅给审判工作造成很大麻烦,也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

  目前,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分布在三个部门:民政部门掌握了结婚登记和协议离婚的信息,法院保管了判决和调解离婚的信息,公安部门则拥有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变更的资料。但是,三大系统在区域范围内,仍未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面互通。异地或者跨省婚姻,有可能掌握婚姻状况信息的具体部门多达五六个。如果没有线索,原告或者法院很难逐一查询众多部门来了解被告人的最新婚姻状况。

  此外,民政局、公安局变更信息依赖于当事人的主动提供,一旦当事人没有及时申请变更,不同部门掌握的婚姻状况有可能完全不一致,调取的证据结果会截然相反。

  记者向民政部门求证得知,夫妻实现离婚,要么到民政局作离婚登记,要么司法途径判决或调解离婚。夫妻双方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他们没有及时到夫妻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那么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仍然显示为“已婚”状态,如果双方共用一个户口本,则原配的户籍信息仍然全部记录在案。“婚姻信息不对称导致我们在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时,也时常出现与法院对接不上的情况。此外,更有不法分子利用这种信息漏洞,实施重婚、骗婚等违法犯罪行为。”樊城区民政局工作人员无奈地说。

  法院建议信息共享

  昨日,樊城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希望相关部门一起做好协调工作,促进法院与公安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建立离婚信息共享机制。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天津、宁波已经尝试法院、民政信息互通。#p#分页标题#e#

  信息互通后,法院可以每月向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和公安部门转送一次生效的离婚案件法律文书,由其进行公民身份信息的网络变更登记,直接或间接实现法院、民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查询。“如果实现了这种信息共享机制,将填补判离人员的婚姻状况空白,使得民政部门与司法部门、户籍登记部门的信息更加及时统一,让市民可以准确查询婚姻状况,也为预防重婚、骗婚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极大便利。”樊城法院工作人员建议,当事人凭借生效的离婚裁判文书申领离婚证、办理信息变更时,民政、公安部门若予以受理,则可避免离婚判决书泄露隐私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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