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离婚后前亲家为房三次对薄公堂
中新河南网许昌11月11电 小张和小关2006年登记结婚,老张和老关自然就结成了儿女亲家,关系处的也算融洽。为了小两口更好的生活,2009年5月,二层小楼建成后,老张将底层四间门面房租了出去,二楼一直由小两口居住。可好景不长,2011年小两口离婚了,小关搬离了此楼。感情破裂了,婚姻走到了终点,这都是儿女的事情,可老张和老关却因为这房子的问题撕破了脸面、争得不可开交:争吵、大闹、甚至到门面房里抢占“地盘”……无法经营的租户无奈之下搬出了门面房。
一诉为产权
争吵解决不了问题,疲于吵闹的老张于2012年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该楼房归其所有。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作出(2012)襄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判决该楼归老张所有,现该判决已生效。
虽然法院判决这楼是老张的了,可老张根本就无法使用自己的房屋。为什么呢?因为老关一怒之下将该门面房房门锁住,并放置了一些杂物。哼,法院不是判给你了吗?我就是不让你用!
再诉为用房
为了能住进自家的房子,老张第二次把前亲家老关告上了法庭,不仅要求老关停止侵占打开门锁清除杂物,还要赔偿四间门面房租赁损失4.4万元。
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原、被告诉争的房屋已经该院(2012)襄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确认归原告老张所有,原告老张依法取得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老关的行为已妨害原告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故应对原告四间门面房停止侵占,清除其存放在屋内的杂物,从原告四间门面房房屋内搬出,并门锁打开。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其损失及损失的数额,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四间门面房租赁损失4.4万元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老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诉争房屋停止侵权,清除其堆放在该屋内的杂物,并将门锁打开;驳回原告老张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诉为赔偿
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老关称原审法院判决依据的襄城县人民法院(2012)襄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理由错误,应撤销原判。老张说老关的锁门吓跑了租户,损失的租金应当赔偿。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和老张主张赔偿4.4万元房屋租赁损失应否支持问题。关于诉争房屋所有权问题,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已被生效的襄城县人民法院(2012)襄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所确认为老张所有,老关的行为妨害了他人物权。老关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老张主张赔偿4.4万元房屋租赁损失应否支持问题,因老张对其主张老关赔偿其4.4万元房屋租赁损失没有提供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存在或损失具体数额的,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其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袁欢 孟俊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