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自由依法是附条件的

         法制网郑州12月23日电(杨东风   通讯员   李俊阳   董正平)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婚姻是自主的。但对离婚自由而言,并不等于没有限制,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其目的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自由。比如,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况有下列内容:一是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二是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四是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五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六是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七是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八是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九是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十是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离婚不是说想离就可以离,而是有原则、附条件的。因为夫妻珍惜好双方间的感情,不但是对婚姻家庭的负责、也是对社会稳定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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