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梁新鹏)近日,裕安区法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张某死亡,该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高某与张某均系花甲老人,2015年1月初,高某以感情不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及工作人员多次组织本案双方当事人调解,但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不幸逝世。因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是以配偶双方自然生存为前提的,如果一方死亡,婚姻关系因失去存在的基础而自然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法官释法】就诉讼终结而言,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继续进行的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诉讼终结的情形有: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由于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主要是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本案由于被告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既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诉讼程序进行下去已没有意义,于是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