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闪婚后频发家暴 妻诉离婚获精神赔偿

       新华网南京4月2日电 女子闪婚后,发现丈夫性格暴躁,频施家暴,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及精神损害赔偿,获法院支持。近日,昆山法院少年庭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
 
        顾某、丁某系一对80后小夫妻,2010年年底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不到半年便草率结婚,婚后一年丁某生了一个儿子顾小甲。本该是生活幸福甜蜜的一家,但后来丁某却发现由于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双方的性格缺点、观念差异逐渐暴露出来,两人不断为一些生活中的小事发生激烈争吵,争吵过程中,顾某经常动手殴打丁某,为此丁某多次进行报警。2014年6月的某日,双方再次为琐事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顾某将丁某打伤后,丁某报警求助并被送入医院治疗。当日,顾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动手打丁某。几天后,公安局就此次家暴事件对顾某出具行政处罚书并将其行政拘留九日。后丁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子顾小甲,并要求顾某支付丁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丁某提交的报警记录、医疗材料、行政处罚书及顾某书写的保证材料等,可以认定顾某对丁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并致丁某受伤,虽顾某称自己打丁某系事出有因或属误伤,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结合丁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及顾某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应认定顾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双方之间的矛盾及顾某所实施的家暴行为,不仅导致夫妻感情最终彻底破裂,更对丁某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顾某作为过错方,应酌情赔偿万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双方抚养意愿、抚养能力和条件及顾某存在家庭暴力不适宜抚养孩子等因素后,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丁某抚养,顾某支付丁某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当前,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呈增多趋势,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的生理造成伤害,更是对受害人的心理乃至整个家庭的伤害。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事件,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司法保护,近年,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召开关于司法干涉家庭暴力的新闻发布会,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不仅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司法救济途径,同时也明确了及家庭暴力实施者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法院在此提醒,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要积极并及时寻求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莫要忍耐和纵容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升级,更不能以暴制暴引发其他恶性事件。(周春晓)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