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变更抚养权案件逐年增多。据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增多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抚养方因失业、患病造成经济困难或外出打工难以照顾子女等,造成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二是子女随无抚养权方的父母生活多年;三是原抚养方当事人沾染吸毒、赌博等恶习甚至因违法犯罪而服刑;四是抚养方当事人再婚并有子女,对方担心孩子受到虐待;五是未抚养方行使探望权受到妨碍等。结合实际案例,法官提醒离婚夫妻,在处理孩子的变更抚养关系时,应结合实际,减少对孩子带来的伤害。
案例1 一方失职另一方请求变更获支持
王先生与刘女士原系夫妻,生育儿子小浩。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解除夫妻关系,约定小浩3岁前由刘女士抚养,3岁后随王先生抚养,刘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双方离婚后,小浩一直随刘女士生活。
丈夫在组建新家后才想起该上小学的儿子,早已陌生的儿子和生父生活学习两周后,返回母亲处与母亲生活。刘女士在与王先生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鉴于小浩长期随刘女士生活且刘女士仍然单身,被告王先生离婚后已再婚且有子女的实际,判决变更小浩随刘女士生活,有固定月收入的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一审判决宣判后,王先生提出上诉。法庭维持一审婚生子变更由妻子抚养,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孩子18周岁为止的判决。
说法 变更抚养关系应尊重子女意愿
承办法官认为,孩子已经习惯与母亲一起生活,且孩子母亲刘女士仍未再婚,而孩子父亲已经组建新家,并且与孩子关系已经疏远,为减少对孩子带来的伤害,从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尊重子女随母生活的意愿。因此,法院支持刘女士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判决变更小浩随刘女士生活。
案例2 因对方坐过牢请求变更抚养权被驳回
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的赵华与昆明市的毛琴,结婚一年后生下儿子赵君。在儿子不到两岁时,赵华因抢劫被判刑。2008年12月9日,独自带着年幼儿子艰难生活3年的毛琴,向法庭起诉离婚。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毛琴与赵华达成离婚协议,其中明确婚生男孩赵君由赵华抚养,在赵华服刑期间婚生子由毛琴监护的协议。协议达成后,双方各自履行了应尽的义务。2014年2月11日,由于表现较好,赵华被提前释放。3月2日,赵华从已再婚的毛琴处带走儿子赵君抚养。
赵君被生父带走后,毛琴以前夫曾经服刑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被驳回。
说法 坐过牢不能成为失去抚养权的理由
曲靖中院承办法官认为,坐过牢不能成为失去抚养权的理由。首先,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赵华虽然犯过罪,但其作为孩子的父亲,有权利要求抚养孩子,和孩子共同生活;其次,原被告离婚时协议明确婚生子赵君由赵华由抚养,但因赵华正在服刑而暂时由毛琴监护,赵华刑满释放后将孩子带回抚养属于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再次,目前孩子实际随赵华生活,毛琴无证据证实赵华存在不利抚养孩子的情形,故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成立,且现在毛琴又重新建立家庭等。因此,法院驳回了毛琴的诉讼请求。
案例3 为“户头费”请求变更抚养权被驳
曲靖市的刘女士与冯先生婚后生育儿子晓桦,后两人离婚,法庭判决婚生子晓桦由刘女士抚养,冯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因晓桦逐渐长大,生活成本加大等原因,在法庭判决下,抚养费增加为350元,到晓桦独立生活时止。
判决不久,因冯先生、刘女士及儿子晓桦所在居民小组征询新村分房待遇建议,担心儿子晓桦分房权益受损,冯先生遂以晓桦名义向法庭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对晓桦的财产进行约定。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晓桦诉讼请求。
说法 变更抚养权应保护子女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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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中院承办法官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或抚养关系的变更而消除,离婚或抚养关系变更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晓桦在父母离婚时确定由刘女士抚养至今,冯先生未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刘女士不具备抚养条件的证据,且冯先生在婚后又生育一女,其工作生活等实际情况不具备同时抚养两个孩子的条件和能力。从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没有必要变更抚养权。
(中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