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丹和丈夫王强离婚后,没有经过王强同意更改了孩子姓名。今年2月王强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姓名。为此,李丹求助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徐丙勇,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详情:我和王强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元旦,感情日益升温的我们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十个月后,我顺利地产下一子,王强乐得合不拢嘴,给孩子取名叫王明毅。
孩子的出生并没有使夫妻婚姻生活更牢固,恰恰相反,有了孩子后,我们的矛盾反而增加。2014年8月,孩子尚未满两岁,我们经协议离婚,孩子由我抚养,王强每季度给付抚养费,每周还可以探视孩子一次。
想起这段短暂的婚姻,我非常伤心,决定让王强的影子彻底从生活中消失。离婚后不久,在没有告知王强的情况下,我将儿子的名字改为李明毅。王强得知后多次找到我,要求恢复孩子姓名,均被我拒绝。今年2月,王强将我诉至法院,称我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孩子父亲的合法权益,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
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徐丙勇(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执业近十年来曾办理数百起案件,同时担任二十余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秉承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法律服务理念,为客户出谋划策、排忧解难,赢得客户的一致好评。主攻领域:公司企业法律服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等案件。)点评:
给子女起名字的依据并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姓名权,而是依据父母与子女因血缘关系确立的亲权。因此,有关子女更名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亲权原则。我国实行的是父母平等的共同亲权,亲权的行使应当由父母的共同意志来决定。子女出生时所起的名字,无论是否经过户籍登记,都应视为父母的共同意思表示,这一权利即使是在夫妻离婚后仍有约束力,违背这一原则就是侵权。
同时,夫妻离婚后,他们之间不再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子女与没有取得直接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仍存在血缘关系,非直接抚养方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同时也有决定子女姓名的权利。所以,处理子女姓名变更问题,与监护人是否尽抚养义务无关、与子女跟谁一起生活无关,两个监护人有同等的权利,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孩子改名,就是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