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女:我想要回孩子抚养权

  2003年,郝某和宫某登记结婚,共同成立了一个家庭。2005年1月宫某生下孩子小明。2009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宫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郝某离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09年6月10日离婚;小明由父亲郝某负责抚养,但小孩随母亲宫某共同生活至2011年7月10日止,2011年7月11日前宫某需将小孩送回给郝某抚养。
 
  调解离婚后,小明一直跟随母亲宫某生活至今,宫某也未按协议约定于2011年7月11日前将小明送回给郝某抚养。2015年2月,宫某以方便小明学习与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小明由其继续抚养。据宫某讲述,从出生小明都是由她照顾,现在小明不想跟父亲一起生活,只想跟妈妈一起生活,为了小明身心健康着想,才想通过法律途径继续抚养小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准许变更抚养权。郝某和宫某离婚时虽确定小孩小明由郝某抚养,但离婚后小明实际一直随宫某共同生活。小孩现已年满10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宫某生活,宫某又有抚养能力,遂作出判决,郝某和宫某婚生小孩小明变更由宫某抚养,并由宫某独立承担小孩抚养费。
 
  律师点评
 
  确定抚养关系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该原则指导下,司法实践一般遵循以下规则: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不宜履行抚养义务的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那么对“存在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和“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以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3.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周岁,在确定抚养关系时可以考虑子女意见;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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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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