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最好等被执行人累计6个月未给付抚养费,再过来申请强制执行;但你不要等超过二年再来申请强制执行。
刘某某与刘某抚养费执行一案,某法院2015年1月25日调解书确认,刘某自2015年2月起于每月5日前给付刘某某抚养费800元,至刘某某18周岁止。
刘某某的母亲温某于2015年2月6日代表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2月的抚养费800元;3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3月的抚养费800元;4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4月的抚养费800元;5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5月的抚养费800元;6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6月的抚养费800元。
执行法官在联系温某后,希望温某不要再每个月都来立案强制执行,而是在刘某累计6个月未给付抚养费后再来申请执行。
□ 法官说法
每月申请强制执行合法未必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发布、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已发生的债权数额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新发生的债权应当另行申请执行;涉及人身权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义务人延续消极行为的,应当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一并执行。”
根据该条规定,若被执行人每月都不自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确实有权每月申请执行,法院必须立案强制执行。但问题在于,每月都来立案强制执行,这种做法是否更加有利于解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当事人之间沟通不畅是抚养费执行案件的普遍现象,连续申请强制执行往往是由于沟通不畅所致。
离婚案件、抚养费纠纷案件,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可能并未完全化解,这就为抚养费的执行埋下了隐患。沟通不畅是抚养费纠纷执行案件中的普遍现象,当事人要么将对方电话号码列入黑名单,要么从不接听,要么说几句就吵架。而给付抚养费一方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可能有很多原因:有的是因为当事人一时忘记,有的是因为联系不上对方,有的是因为当事人对离婚不能释怀,有的是因为当事人相互斗气等等。在此种情况下,连续申请强制执行,往往是沟通不畅,只是为了发泄对对方的不满而已,目的也不纯粹为了讨要抚养费。
其次,连续申请强制执行可能并不符合子女利益的最大化,有滥用诉权的嫌疑。
虽然从法理上说,连续申请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抚养费的申请执行人是子女,拥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只是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申请强制执行而已,这样的做法是否完全符合子女利益本身就存有一定的疑问。更为重要的是,连续申请强制执行往往会带来被执行人的强烈不满,这不利于离婚父母之间重建正常的人际关系,也严重威胁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亲子关系的维系,故不完全符合子女的利益最大化,有滥用诉权的嫌疑。
最后,连续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就目前而言,很多地方法院抚养费的执行工作尚未实现专人办理。按照当前的分案规则,可能出现每次负责执行的法官均不一致的情形,而每一案件执行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涉及送达执行通知书、核实身份、查控财产、传唤被执行人等,这将会浪费司法资源。
基于以上几点理由,执行法官往往建议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累计6个月未给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再申请强制执行。对当事人确实生活困难,有必要每月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法官也会依法予以执行。当然,当事人也不一定就在6个月时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故申请执行人在不超过二年的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即可。
执行结果
虽然刘某对温某每月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感觉十分气愤,但经执行法官向其阐明相关法律后,刘某认识到自己不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的错误,遂自动履行了2015年2~6月的抚养费。温某亦答应以后不再每月申请强制执行,同意累计6个月如果刘某仍不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再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