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孙女士和杜某相恋,不久后毅然决然地嫁给他。婚后一年,儿子乐乐出生,三口之家过着平静的日子。然而在平静生活的背后,却暗流涌动。柴米油盐的日子,渐渐(掉两人当初的甜蜜激情。后来,杜某迷上赌博,回家的时间一天比一天晚,回到家里对妻儿也是心不在焉。
今年春节后的一天,孙女士无意中发现丈夫手机里,有陌生号码发来的不少暧昧短信。丈夫和“陌生人”短信互聊,情意绵绵。孙女士怒不可遏,要杜某把事情说清楚。面对孙女士的质问,杜某竟毫不避讳地表示,“陌生人”是他前女友,两人还有感情。孙女士没有再和杜某争吵,一夜无言,次日她将拟好的《离婚协议》放在杜某面前。看着只有两岁的儿子,杜某后悔了,他不想离婚。然而,孙女士决心已下,任杜某百般请求也无济于事。
为了日后能再复婚,两人约定“一套正在按揭的房产归孙女士,儿子由孙女士抚养,杜某不承担抚养费,而且两人离婚后一年之内不得再婚。”
谁知,杜某和孙女士离婚两个月后,便和前女友结婚。孙女士认为,杜某没有遵守离婚协议,要求他承担儿子抚养费的一半。
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孙女士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一年之内不得再婚”,限制了婚姻自由,违反了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因而无效。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孩子的抚养费,即便当初没有对前夫约定,当情形发生变化时,也可以再向前夫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