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来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夫妻俩“借种”生子后反目,孩子生母并因孩子抚养问题,与“借种人”对簿公堂,最终他们为各自为自己的不懂法、不守法付出了代价。
原来,主人公小利与小王在打工时相识相恋,2009年登记结婚。因为一直没能生育小孩,双方萌生了“借种生子”的念头,并找到了工地的包工头小李,小李欣然同意。2012年,小利在“借种”后生育一子。此后,小王发现小利仍与小李关系密切,遂向其提出离婚。后小李承诺小孩由其承担部分抚养费,小王顺利的与小利办理了离婚手续。
孰料,2014年底,小李承包的工程亏损,此后便拒绝支付小利所生孩子的抚养费。而小王也明确表示双方已经离婚,小孩不是其亲生,不可能支付抚养费。小利万般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借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任何“借种协议”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借种人”小李是孩子的生父,其和小利所生下的孩子属于其非婚生子女,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小李最终愿意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