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钦南讯(记者黄福兴通讯员黄梅)张前曾因抢劫罪获刑三年,出狱后又不知悔改,沾染上毒品,并屡教不改,妻子龙萌终于忍无可忍以丈夫吸毒行为对孩子成长造成严重影响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龙萌与张前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女儿张琦,现年13岁;儿子张想,现年11岁。双方于2013年9月开始分居,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另查明,张前于1995年因犯抢劫罪被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5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钦州市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法院认为,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被告张前吸毒屡教不改,有被关押于钦州市戒毒所的记录为证,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张琦与张想年龄都超过十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法院依法对张琦、张想分别进行了询问,张琦、张想均表示愿意跟随母亲龙萌生活。出于尊重孩子的意愿,及被告张前一直有吸毒恶习的考虑,为了孩子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法院对原告请求抚养婚生子女张琦、张想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原告自愿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法院认为这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准许原告龙萌与被告张前离婚;婚生女儿张琦、儿子张想由原告龙萌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龙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