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区法院:审理一起亲戚“代办”离婚案件

        2015年8月11日上午9点30分,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奇的离婚案件。 原告黄某某(男,四川逢安县人)诉称与被告刘某某(女,四川宜宾市南溪区人)于1997年在广东务工期间相识,双方于1999年返回原告老家举办婚礼,2000年6月19在原告老家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生育一子,现因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法庭调查得知,当事人结婚证上登记的女方刘某某出生日期是与女方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不符,原告解释说没有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证,现在他持有的结婚证是家中亲友代为办理,具体办证过程他和被告都不清楚,结婚证只有他持有一本,被告没有结婚证,双方办了婚礼后就一起外出务工,与女方认识的时侯,根本不知道真实姓名。而被告也称与原告黄某某认识时,原告是借用他人之名,直到怀孕后才偶然发现原告的真实姓名及年龄,原告的出生时间根本不是他自称的1972年,而是1969年,她并不愿意与原告结婚,也从未与原告共同前往原告老家逢安县办理过结婚登记。虽双方共同生育了孩子,由于她没有办理结婚证,儿子也不能办理出生证明,至今儿子户籍还登记在其姑婆名下。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案不能按照一般离婚案件程序审理,于是法官及时宣布休庭,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待进一步查明情况研究后决定如何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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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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