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和自己的丈夫离婚,就在别人的介绍下和他人成婚,天水麦积区的妇女康某因此构成重婚罪获刑。
2015年7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新阳人民法庭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与被告康某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1999年9月5日,双方在甘谷县磐安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0年6月30日,被告康某离开原告返回其娘家生活。2011年,被告康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天水市麦积区新阳镇王某,并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10月5日,被告康某与王某生育女儿王小某。2013年9月26日,被告康某冒用天水市麦积区新阳镇村民温某的身份信息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6月24日,天水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麦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康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由于妻子已嫁成他人妇,丈夫李某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条规定,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康某因重婚犯重婚罪,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可准予离婚。由于康某有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9月21日,麦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李某康某离婚,康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