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我可以起诉第三者吗

记者逸尘

市民杨女士致电党报热线:我和丈夫结婚15年了,经济条件好转后,丈夫在外面有了第三者,致夫妻感情破裂,我要起诉离婚。我觉得这都是因第三者造成的,离婚时我可以起诉她吗?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费桔章。他解释,由于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配偶权”,人民法院现行立案案由规定也没有类似规定,因此按现行法律规定,杨女士的离婚诉讼,只能以丈夫为被告。

费桔章表示,“包二奶”、婚外情、姘居等“第三者”现象的出现,直接威胁一夫一妻制。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社会各界也曾强烈呼吁立法惩治“第三者”及婚外情,增加“配偶权”及相关立法规定,但目前绝大多数社会学家还是认为婚姻因以感情为基础,既属法律契约,也有道德契约成分,法律不应过多干预感情方面事务,所以新修订后的《婚姻法》依然没有明确“配偶权”概念,仅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性质相当于一种离因损害赔偿,即原告可以就配偶在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提出相对应的财产及子女抚养等权益请求。而原告(即受害方妻子)的相关请求不能针对“第三者”,只能针对配偶即丈夫。

但若该第三者有针对杨女士本人的财产或人身方面的具体侵害行为且杨女士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的,则不受此限,杨女士可以依法提起财产侵害及人身损害赔偿之类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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