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老伯的老伴早在10多年前就过世了,去年 小儿子 突发意外过世了。白发人送黑发人,伤心自不必说,好在还有大儿子和女儿,在他们的帮忙下,大家一起办理了 小儿子 的身后事。
等所有事都办完后,小儿媳上门找到了史老伯,让他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原来,是小儿媳一家现在住的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 小儿子 、小儿媳和孙女三个人的名字。现在小儿媳想把这套房子卖了,换到自己娘家附近住。本来史老伯也没有什么想法,儿子的 遗产 都留给孙女他也没有意见。但是儿媳来的时候不是用商量的口气,而是命令史老伯去配合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还对史老伯说,这是我们家的房子,和你们史家没有关系,你不要还想着要钱。一看儿媳这样,史老伯当场就决定是儿子的 遗产 他该要的都要,不同意放弃。
史老伯找到我们,我们作为史老伯的代理人,撰写了起诉状,将儿媳和孙女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 小儿子 的 遗产 ,认为房屋中有三分之一属于 小儿子 的 遗产 。庭审中,儿媳和孙女辩称,登记在他们一家三口名下的房屋是拆迁安置房,而安置对象仅是儿媳和孙女,孙女因为是独生子女所以是按两个人的份安置的,当时之所以产权人加了 小儿子 的名字,是出于夫妻感情的考虑,所以这套房屋中属于儿子的实际份额也就是10%。
而我们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遗产 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 遗赠 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 遗产 。本案中,被继承人史老伯的 小儿子 生前未留有遗嘱或 遗赠 ,对于他的 遗产 按法定办理。史老伯、小儿媳及孙女是被继承人 小儿子 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现该房屋登记在三人名下, 小儿子 所占的三分之一房产份额为 小儿子 的 遗产 。而小儿媳和孙女所述的房屋来源等,不仅没有证据证明,而且也不能以此否定 小儿子 是产权人之一的事实, 小儿子 仅享有10%房产份额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史老伯继承了其应继承的 小儿子 的 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