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帅通讯员秀舟
本报讯最近,30岁的叶小姐来到秀洲法院王江泾法庭,在徘徊良久之后,她终于迈进了法庭的大门。让叶小姐难以启齿的事情究竟是什么?经法官悉心了解得知,叶小姐要告的竟然是父亲的继子,也就是她名义上的“弟弟”,按照叶小姐的说法,她和这个弟弟可谓是素不相识,那么她为何又要与这个“陌生人”打官司呢?原来,双方是为了已经过世的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
据了解,叶小姐的父亲老王本是入赘,与她母亲的感情一直不太好,两人在叶小姐5岁时就离婚了,之后叶小姐一直都是由母亲抚养长大。不久之后,老王再婚,结婚对象也是离异并带着一个儿子小周,新组成的三口之家算是幸福和睦。然而好景不长,在2010年,老王的第二任妻子因病去世,而老王又在2015年因交通事故去世,这个新组建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只留下了小周一人。就在小周还没从丧母丧父的痛苦中走出来,他却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一看竟然是继父的女儿要与自己打官司“抢”房子。
原来,老王在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小周的母亲在生病时留下遗嘱,要将自己的份额留给儿子小周,但老王却意外身亡,并未留下任何遗嘱。所以,叶小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份额。而这让小周感到十分不解,他认为继父和他们一起生活期间,作为女儿的叶小姐从来不曾关心过继父,也未尽到女儿的职责,并且自己的母亲在购房时承担了大部分房款,现在叶小姐却明着来“抢”房子。
那么,叶小姐究竟是否可以继承房产呢?办案法官说,虽然叶小姐的父母离婚了,但其仍是老王的女儿,不管平时两人是否有往来,血缘关系依旧存在,从法定继承的角度上说,叶小姐拥有老王的继承权。虽然房款大部分由小周的母亲支出,但房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属于老王的50%份额可以认为是遗产进行继承。
随后,经法院调解后,小周最终答应给付叶小姐8万元,而叶小姐也答应配合小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