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家政工作的郑女士与退休职工李大爷登记结婚,但婚后郑女士仍继续当住家保姆,一直未与李大爷共同生活。一年后的一天双方发生口角,李大爷因心脏病突发倒地,但郑女士未予施救,并将李大爷手机带走。经法院审理认为郑女士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半。那么,郑女士是否还享有李大爷遗产的继承权呢?
丧失继承权应有犯罪故意
事件发生后,很多人认为,郑女士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其必然丧失了对李大爷财产的继承权利。但继承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其剥夺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配偶本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在法定继承中,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非法定事由,任何人不能剥夺其权利。
对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既遂还是未遂,(即不管其是否得逞,无论被继承人是否已经被杀死),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从以上四种法定情形可以看出,此四种情况均要求其主观形态是故意犯罪,而不能是过失犯罪。郑女士经法院审理,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非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所以不符合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如果有上述四种情况,那么如何剥夺一个人的继承权呢?在程序上需要其他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而法院要依照法定程序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如果经法院认定丧失继承权,就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任何遗产,即便有遗嘱将财产留给该继承人,这部分内容也是无效的,并且其代位继承人也不能取得继承权。
平分遗产的“非一般”情况
本案中,社会舆论普遍认为,郑女士若是和李大爷的其他继承人平分遗产,则被社会伦理所不能接受,那法律上对此有无预先的防范呢?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法律对“非一般”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老年人再次组建家庭,本是希望在生活中互相陪伴,在生病时互相照顾,在危机时互相救助,这也是成为夫妻的应有之义。那么郑女士是否履行了夫妻的扶养义务呢?首先,郑女士与李大爷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有法定的互相扶助的义务。其次,郑女士与李大爷结婚时间仅一年左右,且因为保姆的工作性质,绝大部分时间在雇主家居住,与李大爷聚少离多,平时其对李大爷尽的扶养义务就较少。更严重的是双方发生口角李大爷倒地后,郑女士在明知李大爷有心脏病等多种疾病的情况下,将其拖至屋门口,未予施救,并将李大爷手机带走,在生命存亡的关键时刻没有尽到扶助义务。显然,郑女士是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但是其却没有很好地尽到扶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对其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