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离婚 可以要求对方作损害赔偿

案例:
黄先生与陈女士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5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月份,黄先生因琐事与陈女士发生了激烈地争吵,黄先生在气愤当中将陈女士推倒在地。后陈女士离家出走,不知所踪。2014年6月,黄先生偶然得知陈女士在海南与其高中同学王某同居着,并且已身怀有孕。黄先生意识到自已与陈女士的夫妻情分已尽。2014年9月,黄先生以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请离婚并求要求陈女士赔偿其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后法院经调解准予双方离婚并由陈女士向黄先赔偿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几种情形可要求赔偿
渝经律师事务所张荣军律师: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一、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另一方无过错。二、存在过错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无过错方存在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一般来说婚姻导致离婚的过错都会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失。四、夫妻双方确实是因一方的过错导致了离婚的结果,并让无过错方承受了物质或精神损失。(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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