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 前妻还可享受房改房共有权?

原标题:离婚后 前妻还可享受房改房共有权?
 
案例:张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一套住房。该房于1996年以张某名义参加房改并交购房金6千元。1999年4月,张某与刘某离婚,原住房经法院判决归张某携子居住,法院还判决张某付给刘某购房预备金3千元及补偿金2千元。2000年5月,张某缴纳了房屋差价款5173元。2003年9月24日,房管局为张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同时为刘某颁发房屋共有权证。张某对房管局为刘某颁发房屋共有权证的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
 
被告房管局辩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张某与刘某夫妻以张某名义向产权单位预交购房款,即视为购房户,其申报表中有张某工龄和刘某工龄,共同享受房改优惠待遇,其双方已对预购住房拥有期权,属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经评估作价后,张某补交二次差价时使用了刘某的21年工龄,故张某与刘某在离婚过程中,应先通过房改办完该房双方私房手续后,通过房屋评估机构评出市场价值再由双方协商或通过法院判决进行分割才显公平,因此房管局颁发张某的所有权证和刘某的共有权证是正确的。
 
律师评析:张某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房屋产权单位预交购房款6000元,即视为购房户,其申报表中有张某工龄和刘某工龄,共同享受房改优惠待遇,其双方已对预购住房拥有期权,属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双方离婚时法院虽对房屋由谁居住进行了判决,但并未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哪一方所有。在此情况下,双方权属有争议,登记机关应暂缓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待争议落实以后,再行发证。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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