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无奈上诉离婚获准

           本报讯 罗某娥与谢某纲结婚后生育了两个男孩,本是一个旁人羡慕不已的家庭,可谢某纲不珍惜这么美好的家庭生活,吸食毒品并因非法持有毒品而坐牢。罗某娥无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近日,仁化法院判决准许罗某娥与谢某纲离婚,婚生儿子谢某锦和谢某琨分别由两人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据了解,罗某娥和谢某纲2007年认识,2008年在仁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大儿子谢某琨,2012年生育二儿子谢某锦。2014年,谢某纲因吸毒被仁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谢某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6年,罗某娥认为其与谢某纲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婚生男孩谢某琨由谢某纲抚养,婚生男孩谢某锦由罗某娥抚养。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谢某纲的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使夫妻感情发生了变化,在开庭审理中,谢某纲亦同意离婚,故对于罗某娥要求与谢某纲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权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考虑,对于罗某娥要求婚生男孩谢某锦由其抚养,婚生男孩谢某琨由谢某纲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故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