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乔女士:
我和丈夫在孩子一岁多时就协议离婚了,如今已6岁的孩子突然患上了白血病,我一个人实在难以承担巨额医药费,就给前夫打电话,希望他能负担一部分医药费,起初,他并没有拒绝,但却并没有来看过孩子也没出过钱。
最近,我去找他时,他说他已经另外成家,孩子的病管不了。我想知道,他还有义务负担我们孩子的医药费吗?
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聂原灵律师: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般对子女的抚养费有明确的约定,但这种约定并不是没有变动的可能。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有各种各样的支出和意外,如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那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无法承受。其实,我国相关法律对这种情况有明确的说明,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代为向另一向请求增加支付各项费用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
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起诉对方时一定要以子女的名义起诉,夫妻一方在诉讼程序中是没有诉讼资格的,因其没有实体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