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的张某5年前与傅某结婚,由于各种原因,两人闹起矛盾,且有越来越僵的趋势。2014年春节前,傅某干脆带着才一岁的女儿回娘家居住,一直不肯回来。今年三月,傅某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理由是双方分居已两年,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张某的家人认为,两人虽然分居,但并无实质性矛盾,因此,不希望两人离婚,为此,张某的母亲甚至到法院,要求法官尽量促使夫妻俩和好。近日,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傅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不准予离婚。
【说法】
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后,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应当准予离婚。但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提起离婚的实际原因多种多样,而法律规定的分居满两年应当准予离婚,只是一种可以离婚的条件,并非是说,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就必须要判决离婚。这里,“分居”本身也是有特定意义的,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引起,如果夫妻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不包括在内。其次,分居满两年的时间应该是连续计算,如果分居之后又同居,则分居时间应该是从再次分居的第二日开始至起诉离婚时计算。再次,即使是双方满足“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样的条件,也只有经审理案件的法官调查后确认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才准许离婚。总之,判决夫妻离婚的最终标准仍然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而这一标准的具体判定是法官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庭审之后实际情况确认的。
婚姻是家庭成立的基础和标志,夫妻相处要多些理解和宽容,共同努力营造美满幸福家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须依据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严谨对待。对于本案,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宜简单地以分居满两年作为依据,来判定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朱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