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免不了会涉及财产的分割。但与普通夫妻不同的是,复员军人离婚时,会涉及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财产。对此,该如何分割呢?
身边的事儿
柳女士与魏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魏先生是一名武警战士,2015年退役。2015年12月5日,魏先生将其个人复员费27.09万元一次性转入柳女士的银行账户中,柳女士从中支取4万元用于偿还其父亲房屋的装修费用。
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并经多次协商不成,柳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魏先生离婚。魏先生表示同意与柳女士离婚,但要求柳女士退还其复员费。
法院另查明,魏先生入伍时实际年龄为18周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86个月。
结果
近日,遂平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准予
柳女士与魏先生离婚,柳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魏先生复员费212232.2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柳女士要求离婚,被告魏先生同意离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魏先生的复员费27.09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
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在该案中,被告的复原转业费中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部分为37335.6元(270900元÷(70岁-18岁)÷12个月×86个月=37335.6元),原、被告每人应分得18667.8元。关于原、被告所述房屋装修费用,因双方均认可原告柳女士从被告魏先生复员费中支取4万元用于偿还柳女士父亲房屋的装修费用,因此,被告魏先生应向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主张权利,法院就该案对此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原告柳女士应返还被告魏先生21223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