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儿童最初的世界,是第一任老师。《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家庭教育不再只是“家务事”。
昨天,重庆时报记者从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上获悉,《条例》实施后,设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父母是家庭教育
直接责任主体
据了解,《条例》经过3年多的调研和论证修订,于今年5月27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李元鹤称,《条例》明确家庭教育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
出台《家庭教育大纲》
帮助指导父母
根据《条例》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的家庭教育,包含了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
市妇联主席丁中平表示,目前《条例》的配套规定《重庆市家庭教育大纲》,已组建工作组,将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起草,拟于2017年3月提交市政府审定。希望通过健全配套制度,帮助指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同时,市妇联还将会同市教委、市卫计委等单位,制定重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拟于今年11月完成。
经营性家庭教育
服务对象是父母
据李元鹤介绍,近年来,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开始起步,存在不登记、打擦边球、随意终止服务等问题。对此,《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必须登记;不登记开展服务以及服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能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
市工商局副局长陈速表示,目前在我市已登记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中,几乎没有专业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而根据《条例》关于家庭教育的界定,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直接针对未成年人。在进行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为“提供面向父母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咨询服务”,但同时需注明不得从事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
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彬表示,对准予离婚的案件,将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纳入裁判文书,并以判后回访等方式,检视履行情况。
根据《条例》规定,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