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离婚诉讼中“玩失踪”, 法院照样判决

       【案例】
 
        因刘晓燕的丈夫李某怀疑她有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刘晓燕一直不承认,李某遂不时用棍棒、皮鞭、拳脚等对她实施殴打,导致刘晓燕遍体鳞伤,甚至还曾3次被迫住院

医治。由此也使得刘晓燕对李某的厌恶日益加深,已根本没有感情可言。无奈之下,刘晓燕提起了离婚诉讼,李某闻讯后,要求刘晓燕补偿他50万元,要么他就玩失踪,让法

院永远无法向他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让刘晓燕一辈子也别想离婚。请问:李某的说法对吗?
 
       【专家评析】
 
        李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即使他玩失踪,法院也照样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
 
        一方面,李某“玩失踪”,并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分别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

以缺席判决。”即,如果李某玩失踪,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如果李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到庭,法院便有权进行缺席审理并作

出缺席判决。另一方面,法院照样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并让李某赔偿精神损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

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

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八条则分别指出:“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

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

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的有关规定。”正因为李某不时用棍棒、皮鞭、拳脚等对刘晓燕实施殴打,甚至导致她3次住院医治,已构成“家庭暴力”,决定了刘晓燕享有对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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