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索赔爱情买卖
南国都市报9月4日讯(记者何慧蓉通讯员罗凤灵叶玉华)海南一离异女子谢兰(化名)经人介绍认识隐婚男子岑武(化名),两人“恋爱”期间,谢兰多次收取岑武财物。几个月后,岑武隐婚暴露,谢兰提出分手,岑武则以谢兰借婚姻骗其钱财10多万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2015年10月17日,岑武到派出所报案,称谢兰借婚姻诈骗其财物10多万元,请求以诈骗罪追究谢兰刑事责任。
2016年1月21日,岑武诉至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判令谢兰返还115600元(7万元汇款+45600元购物款)及利息和一辆电动车。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岑武为结婚而给付谢兰2万元,追求的是双方结婚,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因结婚不能实现,赠与条件没有成就,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因此,谢兰应返还2万元及利息。岑武主张5万元汇款系谢兰借款,但其只提供一张汇款单,不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岑武在“恋爱”期间所花费的45600元购物款,因其未能举证加以证明,故不予支持。岑武提供车行出具的电动车《车辆销售登记单》及《收款收据》,均显示购车人是岑武,谢兰主张该车系其出资购买没有事实根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谢兰应返还岑武2万元及利息和一部电动车。宣判后,两人不服,均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女方为何要返还财物?
海南二中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2万元和电动车虽然是岑武自愿给予谢兰的,但岑武作为有妇之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谢兰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主张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所谓“恋爱”关系,违背公序良俗、社会主义道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关系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是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谢兰基于该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物没有合法根据,故2万元和电动车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对于5万元汇款和45600元购物款,因岑武举证不能,一审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判决驳回岑武该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海南二中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