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裁判文书送达前当事人死亡 涟源法院终结诉讼

        娄底新新网讯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近日,涟源法院裁定终结原告康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康某某与陈某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5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女。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康某某认为陈某某猜疑她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两人为此多次发

生争吵。后康某某外出打工,双方自此聚少离多。2014年7月1日,康某某与陈某某曾协商离婚未果。2015年5月12日,康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涟源市人民法院驳回了诉讼

请求。今年4月18日,康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6月8日,康某某以两人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本院在向陈某某送达

该案民事裁定书时从当地村干部和群众处得知陈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因病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以配偶双方自然生存为前提的,如果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结。本案中被告陈某某已死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本案终结诉讼。(通讯员:聂金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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