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记者从石龙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特殊的赡养案件,原告是被告的继父,原告与被告之母已离婚20年,原告起诉继子和女儿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家住石龙区高庄街道的原告辛某(男)与南顾庄的何某1982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时辛某有一女儿(2014年病亡),何某有一儿子王某军当时5岁,婚后何某与辛某又生一女儿辛某丽。1996年原告辛某与何某离婚,离婚时王某军已成年,辛某丽已10岁,父母离异后二人均跟随母亲生活,已亡故女儿跟随辛某。后来辛某又结婚、离婚,但未再生育子女,而何某已再婚。
2015年夏天原告辛某生病,生活不能自理。今年4月份,原告将辛某丽和王某军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履行赡养义务。被告辛某丽和王某军在收到法院诉状后极为不理解,王某军称自己与辛某没有血缘关系,况且辛某已与母亲离婚多年,凭什么要求自己履行赡养义务。辛某丽也称父亲与母亲离婚时自己才10岁,近20年来父亲从来没有看望过她,是母亲含辛茹苦把她带大,现在自己又有了继父,与辛某已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军跟随母亲到辛家时才5岁,在辛家生活了十几年,已形成了继父子关系,辛某也尽了抚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继父年迈时,作为继子的他应该尽赡养义务;而辛某丽是辛某和何某的亲生女儿,应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对辛某有赡养义务。近日鉴于两被告针对赡养义务已认可,为使原告辛某能较好地安度晚年,承办法官又积极协调,将辛某安排在了一家敬老院,经调解两被告也同意支付原告辛某的生活费,该案顺利结案。(平顶山晚报记者 张鸿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