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离婚7年后去世,前妻与其现任妻子争财产

        前妻起诉离婚时,他没有现身法庭,也未分割财产。7年后,在他去世后,为争他在公司的股份及分红,他的两任妻子对簿公堂。
 
  2008年,女子冯珍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起诉与前夫施南离婚,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施南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为缺席判决,因冯珍未完全掌握施南财产状况,故而向法庭提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法院也就未对其夫妻财产作出处理。离婚后,冯珍独力抚养她与施南的女儿小茵长大。
 
  7年后,施南去世,冯珍发现施南与她离婚时,尚有公司股份及分红未做分割。随后,冯珍找到施南的再婚妻子刘芬,要求分割自己与前夫施南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刘芬承认小茵有部分继承权,但坚决不认可冯珍有权分割施南的遗产。双方分歧意见大,多次协商未果,冯珍遂将刘芬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要求分割与施南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一半。
 
  施南生前是海口一家土产公司的员工,1999年,公司改制成为员工持股的有限公司。2000年,施南出资5万元认购了公司5%的股份,之后,公司根据施南的工龄折算后再分配给其2.65%的股权,施南总共持有公司7.65%的股权(总价值8万元)。公司按施南持有的股份定期发放股权分红补贴。
 
  刘芬辩称,冯珍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冯珍2008年就已与施南离婚,直到2015年才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施南持有的股权为施南与冯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施南与冯珍对该股权有平等的处理权。施南的一半股权即3.825股股权应归冯珍所有,余下的3.825股股权为施南的遗产,由刘芬和小茵各继承一半。至于股权补贴款,也应如此分配。
 
  对于刘芬所提出的诉讼时效,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冯珍与施南是离婚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双方在2008年离婚时,冯珍并不知道施南在其工作单位有股权,导致冯珍不行使权利。直到施南去世后,冯珍才知晓施南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2015年才向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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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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