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案例第66号引发多家媒体关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对“离婚时”做出合理解释
案例第66号是一起发生在北京的离婚诉讼。女方雷某某与男方宋某某在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2014年2月分居,同年3月女方首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女方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期间,女方雷某某将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最终法院认定,准予离婚,但女方转移的19.5万元要向对方支付12万元。
作为最高法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在判决类似案件时可以参照。中国人民大学婚姻法学专家孙若军教授表示,指导案例的意义是,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通常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时’理解为就这起案件的诉讼期间,或者最多法院把它倒推到起诉前的一两个月。但在这个案例中,倒推到第一次2014年的起诉离婚。鼓励法院往前查,他只要提出离婚了,这一年多的时间,都有可能转移财产。”
专家:“净身出户”说法不准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个条款,一些媒体以“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作为标题。孙若军认为,无论是从指导性案例还是从司法实践看,这种表述并不准确,“不存在净身出户。比如他有1000万,你转移了10万,这1000万都不给你了,不太可能。《婚姻法》虽然有规定,如果要是净身出户的话,就是惩罚性条款,在实践中如果不出现特别恶劣的情况,恐怕不太会用。仅就你转移的这部分,60%到70%都要给没转移的这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