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引割腕 法院判决终离婚

     近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原、被告2012年4月通过QQ认识,期间双方相处较好;××××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抚养一前婚男孩。双方对婚后感情及分居时间陈述不一,原告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割腕行为,手腕部位可见明显伤痕。原告称因家庭暴力自杀四次,被告对因家庭暴力自杀予以否认,称其自杀系醉酒后意识不清所为,双方对自杀原因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新乐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系再婚,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婚姻基础。婚后生有一个小孩,本应共同维护已建立起来的家庭,但双方并未珍惜,致使双方感情产生危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存在割腕自杀行为,虽被告对原告割腕自杀行为产生的原因不认可,但原告已失去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原告要求离婚迫切,调解和好无望,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因原告抚养一前婚小孩,考虑其抚养能力,原、被告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较妥,原告依法负担小孩抚养费;但原告有探视小孩的权利。被告称,原告有存款,因原告对此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难以支持。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展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展某甲,随被告展某生活,原告高某负担小孩抚养费,(小孩的抚养费的数额按河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的25%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每年7月1日前给付)。原告高某对孩子享有探视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为探视小孩时间,探视时被告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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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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