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反悔,协议书还有效吗?

        案例——
 
  王先生与张女士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王先生第一眼见到张女士,就被她举手投足间优雅的气质深深地吸引。在王先生的猛烈攻势下,他们二人迅速坠入爱河。伴着亲朋

好友的祝福,两人于2010年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并在婚后购得商品房一套,落在了两人的名下。婚后一年,王先生和张女士有了孩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然而不久,他们的

婚姻就有了裂痕。因为王先生对张女士的过分喜爱与约束,他们的感情日渐破裂。
 
  每当王先生见到或知道张女士与其他男人聊天或接触时,总觉得那些男人对自己的妻子图谋不轨,故而两人之间必定会因此而掀起一场“战争”。久而久之,张女士忍受不了

王先生的疑神疑鬼,想要离婚。得知张女士想法的王先生在多次挽留未果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与张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两人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

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两人婚后购得的商品房留给女方所有。一切本该按部就班地进行,王先生却不认账了,拒不与张女士办理离婚手续。现在,张女士想要去法院起诉离婚,

不知道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法院能否按照之前两人对于财产及孩子的协议进行判决?
 
  解析——
 
  王先生和张女士于2016年3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不生效的,《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

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并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两人于2016年3月签订

的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当时王先生和张女士可能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了有条件的让步,但是两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因此该协议并未生效,对两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如果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会依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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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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