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负债”需打上漏洞的补丁

        王某与加拿大海归董女士结婚后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被执行,她还成了“老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下称“24条”)催生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因前配偶举债,深陷债务危机,金额从几十万元到数千万;他们中有教授、医生、公务员、法官,女性和孩子是最大的受害群体。(11月15日《成都商报》)
 
        “24条”是这样规定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钱是在还没离婚前借的,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举债,也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要么另一方能证明借债被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要么夫妻财产本就是AA制的,债权人也知道有这回事。
 
       而现实中,出现离婚“被负债”情形,则是夫妻一方很少会想到防范配偶会背着自己举债,比如有些债务人甚至是在有意钻法律空子,通过“骗婚”,欺骗配偶,让配偶承担债务,变相夺取对方财产。如报道中,有人结婚两个多月就离婚,却因前夫在婚姻期间借债,而要背负500万左右的外债,有人的婚前住宅都被强制执行拍卖,而他们对于丈夫或妻子的借债行为却一无所知。
 
       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应该说“24条”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良善初衷,扩大了家庭代理权,加大了婚姻中非举债方的责任,既不需要知情,也不管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律需要保护的是善意债权人,而非恶意债权人(比如赌债高利贷),更非莫须有的债权人(比如虚假债务)。事实上,要求大额债务(比如5万元以上)必须债务人夫妻双方签字,就能大幅减少其中风险,这既对举债人夫妻双方是个保护,对债权人其实也是一种保护。
 
       此外,举证责任不能全给婚姻中的非举债一方来承担,举债一方有义务证明举债事实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比如证明债务不是莫须有的,比如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婚姻关系说到底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财产关系。结婚时有彩礼、嫁妆,离婚时要分割财产、债务,这些财产关系需要有更为明确的划分。“因婚致债”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对存在的法律漏洞必须及时打上补丁。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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