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谢洋)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房屋出售所得款平分。离婚后,王女士收到售房款,却采取挂失补办卡的方式将卖房款转移独占。
近日,永川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王女士将卖房款的一半125000元支付给张先生。
2015年12月14日,张先生与王女士因感情不合,自愿到永川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双方各占50%产权。
2016年5月25日,张先生与王女士通过重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该房屋以28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当即预付38000元给张先生与王女士,并约定后续25万房款将通过银行转账到王女士账户上。
张先生与王女士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永川支行,以王女士的名义开设新账户,密码由张先生设置。开卡后,二人将账户告知李某。
几日后,李某将剩余房款打入该卡。王女士得知消息后立即到银行挂失并补办银行卡,分次将25万卖房款转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