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遭遇“被借款” 检察院帮女子维权

       “谢谢你们为我维护了自身权利。”1月10日,敦女士再三向安阳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表示感谢。1月8日,安阳县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涉嫌离婚虚假借款民事案件的再审结果正式生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了原审原告韩婷(化名)的诉讼请求。
 
       2016年3月,正在离婚的敦女士工资卡不明事由被法院冻结。敦女士经询问得知丈夫在河北峰峰的姑姑韩婷以他们夫妻二人向其借款3万元为由,于2015年12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6年1月判决他们夫妻二人偿还,后进入执行阶段。敦女士以根本没有借过韩婷的钱为抗辩理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无果,后向安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结合相关证据,安阳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认定敦女士和韩某二人2013年9月16日没有共同去河北峰峰,韩婷坚称欠条一事不属实。经提请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5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韩婷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有借条为证,但是原告韩婷在起诉状、原审庭审笔录、检察院的调查笔录、中院再审之前的询问笔录以及再审庭审笔录中对借款的描述却均不相同,且被告韩某辩称所出具的借条不是2013年9月16日出具的,借款3万元也不是当天拿走的,与原审中所述不一致,并且敦女士也有二人并没有在一起、不可能一起去借钱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其借款经过描述存在明显矛盾,除被告韩某出具的借据外,原告韩婷无其他证据佐证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依法认定其主张的二被告借款的事实不存在。
 
        2016年12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中院对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欠当,再审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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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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