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结婚5年屡遭家暴起诉离婚 法院判房孩归女方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在婚恋网认识半年后结婚生子,近五年的婚姻生活中遭到十几次家暴、人格侮辱和经济封锁。广州女子李丽(化名)决定远离这种生活,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李丽提供《婚内协议》、报警回执、病历照片、妇联信访回执等一系列证据,使得男方的家暴行为被法院认定。李丽不仅获得孩子抚养权,在财产分割上也获得照顾,并且法院还支持了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判男方支付一万元精神抚慰金。男方还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被法院制裁。
 
  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认为,男方的家庭暴力令作为妻子的李丽身心受到伤害,也是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直至彻底破裂的重要原因,该行为不但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的原则,也与我国基本的公序良俗相悖,合议庭对此予以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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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遭家暴多次受伤 诉离婚索抚慰金
 
  李丽与陈钢在婚恋网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育有一子。李丽称,婚后陈钢经常辱骂她,稍有不顺就对她暴力相向。五年的婚姻生活中,陈钢对其实施了十多次家庭暴力,并多次殴打致她受伤。
 
  李丽控诉,其全职在家照顾儿子及家庭,却得不到陈钢经济上的支持,她常常陷入经济困境,有时要向亲戚朋友借钱度日。
 
  2011年11月,李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于陈钢主动承认错误并保证改正缺点,考虑到儿子年龄尚小,李丽要求双方签订《婚内协议》,并在此基础上撤回了离婚诉讼。
 
  《婚内协议》中,陈钢承认在婚姻生活中对李丽实施过十多次家庭暴力。李丽曾为此报警三次,也去过妇联寻求帮助。两人约定,陈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许对李丽实施家庭暴力。
 
  陈钢在协议中承诺,如果再对李丽实施家庭暴力,则无条件放弃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及夫妻共同房产。谁知,陈钢并没有就此悔改。2012年7月,李丽携儿子离家与陈钢分居。随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离婚,儿子由她抚养,陈钢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陈钢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0元。
 
  男方:吵架推扯不是家暴 婚内协议被迫签的
 
  陈钢同意离婚,他说与李丽婚后因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经济、社会交往的不同,经常争吵。陈钢称,他在国企上班,月入过万,但要支付家庭开支和房贷,李丽没有工作却喜欢高消费,也不理解他在经济方面的节约,不过他并没有控制李丽的经济支出。
 
  对于白纸黑字的《婚内协议》,陈钢称2012年7月李丽带着儿子离开家,他无法知道小孩的下落,李丽拿儿子胁迫要求其在起草好的婚内协议书上签名,协议不是他的真实意思。
 
  离婚诉讼期间,李丽向法庭提供了三次报警回执,《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明“李丽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特点,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还有广东省妇女联合会信访证明、婚内协议以及照片,照片显示双方家中电器、碗筷散碎一地。
 
  陈钢辩称,家中电器、碗筷散碎是因为李丽到他单位吵闹影响工作,其在气愤之下砸碎物品。对于家暴指控,陈钢称因为李丽性格比较冲动,争吵中难免发生推扯,这些不属于家庭暴力。 
 
  法院:男方转移共同财产 七成转移资金归女方
 
  原审法院认为,李丽、陈钢夫妻感情已破裂,李丽要求与陈钢离婚,陈钢同意,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陈钢是否存在家庭暴力问题。法院认为,李丽、陈钢签订的婚内协议、报警回执、法医鉴定书及照片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已能证实陈钢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多次对李丽使用家庭暴力并曾致李丽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定陈钢的家庭暴力行为对李丽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考虑陈钢过错程度以及李丽实际损害后果的基础上,判令陈钢给予李丽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财产分割方面,双方位于白云区的一处房产估价26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钢用婚前个人财产100万元购买了上述房产,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购买,且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夫妻财产各占一半及照顾李丽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房产归李丽所有,李丽补偿陈钢120万元。#p#分页标题#e#
 
  法院另查明,陈钢在夫妻感情交恶期间及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没有经李丽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资金18.36万元转移。
 
  鉴于陈钢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妨害民事诉讼的过错行为,李丽主张由其占有陈钢股票账号中资金70%份额的请求合理合法,陈钢需补偿李丽12.85万元。与李丽支付陈钢的房款相冲减,李丽须支付陈钢补偿款107.14万元。
 
  陈钢上诉请求确认其100万元的婚前个人财产用于购买房屋,并改判房屋归其所有,再由其适当补偿李丽。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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