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母亲起诉与父亲离婚时,因父亲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一女一子的抚养费由母亲自理。5年后,随母亲生活的一双儿女将未支付抚养费的父亲告上法
庭索要抚养费。3月3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一案作出宣判,依法判决被告马某某(父亲)自2017年3月起,每月给付女儿马可爱、儿子马帅帅抚养费各500
元,直至两个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2012年5月,原告马可爱、马帅帅的母亲王某某起诉与被告马某某离婚,当时因马某某下落不明,王某某要求一双儿女由其抚养,抚养费自理。经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了王某某
的诉讼请求。离婚后,两个孩子一直随其母亲王某某生活,期间,儿子马帅帅曾随父生活约一年,因故马帅帅又到其母亲处生活,被告马某某不定期对两个孩子尽了一定的抚养义
务。女儿马可爱现就读于私立学校,儿子马帅帅在中山学校读八年级。被告庭审中认可其月收入为3000元左右。庭审中,两个孩子均表示不愿随父亲生活。2017年3月1日女儿、儿
子以母亲一人承担抚养费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承担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马某某与原告母亲离婚时,因当时马某某下落不
明,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由其母亲抚养,抚养费自理,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亲提出合理的抚养费要求。子女要求被告承担必要的抚养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