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不愿意履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原告遂诉至法院。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贺某某到临武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学仕砂锅粥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户主)变更登记手续。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协商于2016年12月14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位于临武县临武大道的砂锅粥夜宵店(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归女方
所有,由女方经营和管理。当日双方凭该协议在临武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原告依约定,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该夜宵店的工商变更登记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审查,本案所涉的《离婚协议书》系当事人的意思真实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
方凭该协议在临武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