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登记离婚在前,借据落款日期在后,所欠债务是否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决一例案件,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还需共同承担。
据查明,赖强(化名)与林娟(化名)原系夫妻,双方于2016年3月18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赖强离婚前一直从事货车运输,2014年年底起,赖强陆续在李某处购买轮胎,并
拖欠货款,李某从2015年年底开始每月都向赖强追讨。2016年4月1日,赖强确认欠李某轮胎款116220元。经双方商定,赖强向李某出具金额为116220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还款
期限及利息。由于赖强未能如期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赖强与林娟向其共同偿还借款116220元及利息。
庭审中,林娟辩称,自己与赖强已于2016年3月18日登记离婚,按原告李某借据的落款时间发生在2016年4月1日,借据发生前,二人早已离婚,离婚后未以夫妻名义生活。赖强
向李某借款多少自己并不知情,也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赖强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林娟与赖强已登记离婚,双方本不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债务的法律基础,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债务产生于林娟
与赖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是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并不是用于非法用途,被告林娟与赖强虽已离婚,但林娟对该债务仍应负共同清偿责任,法院遂判决林娟与赖强向李某共同
偿还借款116220元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