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高和肖芳两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女儿各抚养一个,抚养费自理。
现原告老高以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五万元在离婚诉讼中未能给予审理判决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五万元及其债务。
老高还说2009年购买阿米尼自行车一辆,被肖芳骑走了,现在被告母亲骑着呢!现在这个自行车价值30元钱。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经调查得知肖芳名下有12000元的存款没有分割,分别是肖芳于2012年8月17日在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存款8000元,于2012年8月22日支取,支取后当日存入另一账户,该存款于2012年10月1日由被告肖芳支取;于2012年4月18日存款4000元,该款于2012年10月1日由肖芳支取。
肖芳辩称:2011年麦后张某给我们装修房子花了3万多元钱。装修房子时需要买材料就取款买材料去,装修工钱6000元左右,装修完工后就给了张某。装修完房子还在本村买的太阳能、家具、冰箱等,取存款都用到这些事情上了。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离婚后涉及的财产分割纠纷。本案中,被告肖芳于2012年8月17日在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存款8000元,于2012年8月22日支取,支取后当日存入另一账户,该存款于2012年10月1日由被告肖芳支取;于2012年4月18日存款4000元,该款于2012年10月1日由肖芳支取。
因该两笔存款人姓名是被告肖芳,肖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离婚时原告老高知道该笔存款的存在及双方已经对两笔存款进行了分割,且在原来的离婚案件中均未涉及这两笔存款,被告肖芳在起诉前将两笔存款同日支取,也不能说明该款的合理支出,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被告肖芳对该共同存款12000元予以少分,本院酌定为4800元,原告老高应分得7200元。
关于被告肖芳带走的夫妻共同财产:自行车一辆,双方均认可该自行车现价值30元,原、被告均享有自行车的1/2份额。该自行车归被告肖芳所有,被告肖芳给付原告老高高自行车的1/2份额,折款计15元。
综上,判决:一、被告肖芳给付原告老高夫妻共同存款7200元;二、婚后共同财产:自行车一辆归被告肖芳所有,肖芳给付原告老高该自行车的1/2份额,折款计1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