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欧阳羽斐 魏怀玉报道)结婚、离婚是常事,闪婚、闪离也不足为奇。一对青年男女,闪婚两个月后,女方回娘家居住,这一分居就是两年。后来双方闹离婚,离婚可以,当初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案情】
张大刚是阜康市的一位农民。
2015年12月初,经人介绍,张大刚与奎屯市的姚妤玲相识,两人很快热恋。
同年12月28日,张大刚与姚妤玲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结婚前,应姚妤玲要求,张大刚向姚妤玲家支付了6万元的彩礼,并购买黄金首饰及衣服等花费2万多元。
闪婚后,姚妤玲感到“跟张大刚结婚不合适”。
2016年春节过后,姚妤玲回到了娘家,任凭张大刚怎么劝说,她都不愿意回家居住。
开始,张大刚想,等姚妤玲冷静一下就回家了。谁知,一直等到今年春节,姚妤玲也没回家居住。
“不回家住,那就离婚吧,我们谁也别耽误谁。”张大刚决定离婚。
今年2月6日,张大刚起诉至阜康市人民法院。
姚妤玲提出管辖异议,阜康市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遂将案件移送到奎屯市人民法院。
【焦点】
结婚两个月后双方分居,如今要离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拉理】
本报读者蒋山说,姚妤玲以结婚为由骗取彩礼。如今要离婚了,应当返还彩礼。
“姚妤玲已经和张大刚结婚,并且婚姻关系存续了一年多。”乌鲁木齐市民兰青青说,女方结婚后发现男方不合适才分居,最后闹到离婚,彩礼是男方赠与女方的,不应当返还。
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康伟说,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是否应当返还以及应当返还的范围,要根据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而定。
【说法】
“从法理上讲,由于双方婚前是经人介绍认识,且认识时间较短就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活两个月女方便离家出走,应该适当返还原告一些彩礼。从情理上讲,原告家庭情况比较贫穷,且原告家借款十万余元用来结婚,如果女方完全不予返还,很可能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困难。”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王春雷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王春雷说,本案原、被告双方已经进行了婚姻登记,且婚后在一起生活了两个月,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一)、(二)条,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为给付彩礼钱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即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三)条。
5月2日,经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当庭支付原告2000元补偿款,并退还结婚时购买的黄金项链一条。 (文中当事人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