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17日讯(记者 王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是一对夫妻,两人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因其妻子王某分娩不满一年,根据相关法规,法院驳
回了原告李某起诉。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经了解,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2月结婚,婚后被告王某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李某家人争吵,原、被告孩子
出生后,两人矛盾日渐激烈,原、被告自2017年春节一直分居。李某认为与妻子婚姻形同虚设,没有继续维持的必要,遂向广饶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和王某于2016年4月育有一女,原告李某于201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王某分娩不满一年。根据“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
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据了解,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
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