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跨国离婚案越来越多,如何在离婚时争取到自己应有的财产和利益备受关注。日前,一对澳籍华人夫妇的离婚案暴露了在结束跨国关系时进行财产分配的复杂性。中国籍女子与澳籍华裔的离婚案于2016年在澳洲家庭法院进行了一审,由于对判决不满,2017年4月他们再次提出诉讼请求。
在对案件的一审判决中,家庭法院法官里斯(Anne Rees)作出了一个开创先河的裁决:双方的离婚案应在中国及澳洲同时提起。这也是为数不多的离婚案件在两国同时发起的案例。
中澳同时开庭创先河
据了解,案件中的女方蓝女士在中国拥有房产,但希望离婚案在澳洲开庭。而其在澳洲拥有房产的丈夫郝先生则希望案子在中国开审。双方在2004年至2013年的婚姻中一直分居两国,并且均试图阻止离婚案在各自的国家开庭审理,以避免自己的财产分割。
香港及澳洲注册家庭法律师托德(Angie Todd)称,一般来说,在跨国离婚案中,法庭会通过限制一方在另一管辖区提起诉讼,从而避免双重审判的情况。而此次法官所做出判决使得离婚官司可能变成“漫长的持久战”,因为双方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内有不同的经济优势。
据悉,在家庭法案件中,由于香港、澳门与澳洲均是《海牙公约》(The Hague Convention)国际儿童诱拐法规民事规定(Civil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的签署成员,澳洲的审判对香港公民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对未签署相关协议则对中国大陆公民并不具有约束力。
此外,托德还指出,由于中国离婚法对夫妻海外财产的鉴定及其他内容上与澳洲相关法规存在许多差别,大多数中澳离婚案件的处理均将变得非常复杂。
涉外离婚“四大难点”
据了解,涉外离婚案中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存在四大难点。
第一是传票送达难。往往存在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法院传票的情形。
第二是确定抚育费难。夫妻双方往往分别居住在不同国家,不同国家生活水准及经济收入存在差异,增加了跨国宝宝抚养费的不确定性。
第三是执行难。当事人双方在不同国家,法院难以采取强制手段。
最后是探视难。由于父母与子女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探视存在很多障碍,因此,很多当事人对孩子的探视权无法实现。
涉外民事问题有法可依
虽然两地同时审理离婚案件的案例并不多,但是跨国婚姻的离婚财产处理办法还是有迹可循。据福州新闻网报道,2016年,持有美国公民身份的马先生和赵女士在美国离婚。离婚后,两人对于国内位于上海、苏州和厦门一共四套房产的处理意见不一致,于是申请法律判决。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男女双方都是美国公民,经由所在国家的诉讼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的标的为不动产,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即中国法律审理本案。
所以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当中,夫妻双方此前已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应该履行协议。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位于厦门的两套房产归赵女士所有,位于上海、苏州的两套房产归陈先生所有。
如何规避财产损失?
跨国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使得如何在离婚时合理的分配财产也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据环球网报道,南加州婚姻和家庭法专业律师蒋佩芳(Evie P. Jeang)表示,无论男女,都需要知道如何规避在跨国或异族婚姻中丧失个人权益。对于美国,要了解各个州有关婚姻的相关法律,辨别出私有财产和夫妻公共财产,才能合理地在离婚时取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财产。其次,遇到跨国离婚案,要和当地律师合作,了解两地的法律,再决定哪个国家的法律对当事人的离婚最有利。最后,在婚前要尽量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就可以做到有据可依,合理公正。(朱剑宇)#p#分页标题#e#